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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深入了解「債權憑證」的重要性

12 Jul 2023



在金融領域中,「債權憑證」代表著對債務的明確記錄以及確認!當債權人希望確定其對債務的權益時,債權憑證成為一個必要的追討工具。因此,債權憑證不只是一份文件,而是對權益的有力證明! 


一、「債權憑證」是什麼?
債權憑證,指的是一種用於確認債務人欠債,並且詳細記錄債務存在的文件以及證明。債權憑證的目的是為債權人、債務人所提供的債務明確記錄,這種證明能夠有效防止爭議和爭端的產生。債權憑證可以當作法律程序的依據,以驗證借款人的債務並證明債權人對債務的權利。此外,債權憑證還可以用於報稅、會計和金融記錄等其他目的。

債權憑證記錄了有關債務的詳細資訊,包括了債務金額、利率、還款期限和付款方式等。債權憑證在追討債務或法律程序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通過債權憑證,債權人不僅能獲得對債務的清晰證據,還能確保債權人在追討債務時,能夠獲得公正的對待。債權憑證提供了法律保障,以確保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保護。無論是作為投資者還是貸款機構,債權憑證都是確保債權人在金融交易中安全的關鍵環節!

建議債務人應該妥善保存債權憑證,以便在需要時提供給相關單位查閱或核對。同時,債務人應該確保債權憑證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注意與債權人之間的溝通和協商,以避免產生其他爭議。


二、如何聲請債權憑證?
首先,債權人需要先獲得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並取得執行名義,一旦債權人獲得執行名義後,需要提交執行申請,並且支付相關的執行費用,便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法院將根據您的執行申請,進行相關的強制執行程序。這可能包括法院的命令或裁定,以追討債務人的財產,例如查封、扣押、拍賣或資產轉移等措施。一旦債權人成功進行強制執行,債權人便可以向法院或相關機構申請債權憑證!

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三、債權可以轉讓嗎?
是的,債權可以進行轉讓!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其對債務的權益轉移給第三方,使第三方成為新的債權人,取代原始債權人的地位。債權轉讓可以在債權人之間進行,通常以協議或合約的方式進行,在債權轉讓的過程中,原始債權人將其對債務的權益以一定的價格或交換條件轉讓給第三方。一旦轉讓完成,第三方將成為新的債權人,並且享有對債務的所有權益,包括收取利息和追討債務。

債權轉讓需要遵守相關法律和合約的要求!轉讓前,債權人和第三方通常需要簽署書面協議或合約,明確規定轉讓的條款、價格和條件等。值得注意的是,債權轉讓不會影響債務本身的條款和條件。債務人仍然需要按照原始合約的要求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債務!


四、債權憑證的時效多長?
債權憑證有時效限制!意思是債權人必須在特定的時間內,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否則債權人可能會喪失對債務的追討權利。這種債權憑證時效限制目的是為了確保債權人能夠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行使其權益,同時為債務人提供合理的法律保護,避免長期不確定性。

支票聲請支付命令:1年
根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後段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本票裁定聲請支付命令:3年
根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中段規定,票據上之權利,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其他執行名義:5年
根據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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